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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7月1日起施行!

文章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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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4日,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如下: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干扰和阻碍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退出本地市场,不得限制企业自由迁移。

  •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 积极推广“证照分离”改革成果,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分阶段审批,推行并联审批、数字审图、方案联审、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特殊工程除外。

  • 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单位一次性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

  •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 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

实际上,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禁止垫资施工,国家早在2019年就有明文规定:

1、国务院明文!

2019年10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工程、服务等账款”!

2、逾期拖欠,1.5倍支付利息!

2019年9月,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3、禁止垫资施工

2019年5月,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出台,明确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2019年5月,《政府投资条例》出台!

2019年10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公布!

这两份文件都旨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限制不作为、追究乱作为。

一个从根本上“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有关部门不得非法干预工期,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一个重点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工程、服务等账款。

一、《政府投资条例》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点有:

  •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 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19年9月,

国家宣布

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

逾期支付1.5倍利息!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3、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近期四川发改委发布相关优化营商条例外,山东省的《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其中同样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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