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广州发文整治“挂证”,各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佐证材料!6月23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整改情况说明,应包含明确涉嫌挂证人员自查情况。 二、其他佐证材料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①正常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②依法提前退休: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③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反聘:提供单位退休后反聘证明。 ④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年龄未退休,档案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①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事业单位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保缴纳证明。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①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大专院校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保缴纳证明。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①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 ②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保缴费记录。 ③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挂证行为证明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①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 ②社保缴纳证明。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已整改完成 ①注册单位注销的,提供解聘资料和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②停止社保的,注册单位提供购买社保证明、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停止社保的证明(说明)材料。 2、单位名称变更 ①社保缴纳证明。 ②营业执照扫描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3、单位下属无独立法人分公司 ①社保缴纳证明。 ②成立分公司文件或批文。 ③营业执照扫描件。 4、信息有误 提供社保证明(注:社保打印数据有误,如图)
1.15位身份证号码,无匹配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 2.社保身份证号码变更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 3.退休 ①正常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②依法提前退休: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③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反聘:提供单位退休后反聘证明。 ④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年龄未退休,档案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4.死亡 ①在职死亡提供医院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扫描件,或社保系统死亡待遇核定表扫描件。 ②退休后死亡按退休人员办理。 ③确找不到家属提供资料的,由企业书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承诺情况真实。 5.信息有误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
1.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一本注册证书同时多家单位购买社保) ①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家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如其他单位不配合,由个人提交书面保证材料扫描件。 ②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2.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 (多本证书同时分给多家单位使用并购买多家社保) ①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家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必须全部注册证书注册在统一单位并在同一家单位购买社保。如其他单位不配合,由个人提交书面保证材料、承诺书扫描件。 ②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已离职 ①提供社保证明社保系统停保截图。 ②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其他情况(请具体说明)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排查处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挂证”行为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7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我局在工程招投标领域集中梳理了一批违法违规“挂证”行为的线索,现就有关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挂证”线索信息将通过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管理系统(http://210.76.74.217/RegDup/) 推送,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查收系统信息。 二、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整治工作,积极主动配合,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自纠并按附件《整改佐证材料目录》的要求在系统提交佐证材料。 三、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或者整改仍不满足要求的,我局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整改佐证材料目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本文整理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处理! |